昨日,一则“女孩工作3年背负9000万元巨债”的新闻引发关注。人们很好奇这样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原来,是因为女孩在老板压力下被登记为一家担保公司股东,又在一笔巨额银行贷款文件中作为担保人签了名。结果老板破产,女孩背上巨债,飞机高铁都不能坐,公务员也不能报名。这到底是谁的过错?
被哄骗、强迫而签字成为挂名股东、担保人的,并不在少数
给老板“背锅”成为股东、债务担保人,不是少数现象
一些人成为“挂名股东”,是抵不过人情、抵不过利诱
“挂名股东”,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常见现象,是指出资者与挂名者约定,同意其仅以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这种做法理由多种多样,这里谈到的一种是,为规避一些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障碍,让他人成为挂名股东,甚至是挂名法人。然而这些挂名者往往不知道的是,出事了,自己就得“背锅”。
成为挂名股东需要一定的手续,要有证明材料,要有签名,并非随意就会被挂名的。所以一般舆论在谈及挂名股东受害时,往往会提到被挂名者自己的责任。事实上,很多挂名股东往往是因为抵不过人情、抵不过利诱,才会成为股东的。抵不过人情,指的是亲戚朋友等的请求;抵不过利诱,指的是他们往往是被许诺不用出钱却可以得干股分红,因此心甘应允。有些人可以因为很少的好处就愿去挂名。如江苏昆山法院曾受理过一起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挂名者是一个保安,在担任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老板时常给他好烟,应酬时也经常带上。于是在老板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时,这位保安就成了法定代表人,老板给他每月1000元。结果,后来这位保安就替老板“承担”了100万元的金融借款。
但也有些人是被欺骗和逼迫,才成为挂名股东
欠债9000万元的这位女孩,按报道中提到的说法,是在老板要求下成为挂名股东的,签债务担保文件的时候,则是经不住老板和其他员工的劝说,才签字的。很多人认为女孩自己负有责任,的确如此。但这里也必须指出,根据报道的描述,女孩签字是存在强迫和欺骗的因素的,比如老板声称“所有的手续都已办下来,就差你的了”,“先签字,过一二个月就替换出来,一点事也没有”等等。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网上很容易找到“挂名股东”请求法律援助的案例。如一个钢贸公司员工,就称“由于老板要求”成为了一个持有20%股份的壳公司的股东,然后被老板骗着签署了多份“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据他声称,签的时候他看也没看是什么内容。
在当今中国,市场环境在很多方面还处于非常混乱的状况。在很多不规范的企业,老板对员工的权威都是绝对性的,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往往不会反抗也不知道该怎么反抗。因此不仅有挂名给空壳公司做股东的,签名做连带责任担保的,还有拿自家房子给公司抵押贷款的,甚至用个人名义申请信用卡贷款给公司用的……
一旦成为挂名股东、签了不该签的文件,往往就没有办法脱责了
因为欺骗和逼迫才成为股东,这当然是值得同情的,那能否以此为由来卸责呢?答案是很困难。按照《公司法》解释3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旦出事,例如挂名股东的真正老板还不上钱了,债权人就会找到这些“背锅”的挂名股东或挂名担保人,要求还钱。如果这些债权人没有过错,是要优先保障他们的利益的。挂名股东被老板骗了,只能另外找老板追偿,而且你得找得到人,老板还能够赔偿你的损失。
银行的违规放贷,让挂名股东们雪上加霜
内外勾结,银行违规放贷,往往是挂名股东背上巨债的原因
前面提到的,是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这种情况当然是存在,比如老板确实是有正当经营,债权人尽到了审查义务才借出钱,只不过老板经营不善没有办法偿还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有过错呢?这起“女孩欠债9000万”事件,就有法律人士质疑:这么高额的贷款如果没有其它合适的财产抵押,单凭个人信用担保是怎么通过的?银行在此次贷款中是否有责任?
北京7亿骗贷案,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银行违规放贷行为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相当常见的。很多挂名股东和担保人就提到,“贷款人贷款时,银行内部审核不严或违规操作,担保人被骗不知道内情,贷款人贷到款后逃逸”。“女孩欠债9000万”事件,很多信息报道中没有提到,详情还不得而知,但也可以看出有很大嫌疑。按当事女孩小陈的说法——“当天下午,银行客户经理找到了我。他为我分析,说是不签,没有续贷,公司就会破产。又说这笔款是贷出来还2013年的贷款。他说,大家都是这么做,并说,这次是自然人担保,关系更不大。”如果确实如此,那这个银行的内控就有很大问题。
事实上,以“审计署,违规放贷”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检索,就可以发现,银行违规放贷是很常见的现象——“国家开发银行等3家金融机构违规放贷168亿”;“国开行山东等9家分行违规放贷130亿”;“农发行2006年来违规发放贷款近68亿元”……而各种更低层次的信联社、信用社违规放贷的报道更是数不胜数。
并不是所有违规放贷都导致挂名股东、担保人的损失,但他们的损失却多半来源于此。
然而问题是,挂名股东很难证明银行等债权人存在过错
那么在银行等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骗的挂名股东们该怎么做呢?如果能证明以下三点中的任何一点,就可以脱责: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这三点都是银行的明显过错。然而问题在于,从一开始就被哄骗和强迫的挂名股东们,很难找到证据。女孩小陈的说法就没有得到采用。女孩要求当时的银行客户经理出庭质证,银行却说客户经理已经离职了。然而即便法庭坚持要传唤这位客户经理,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女孩的说法恐怕很难得到采信。这也是这类案件中普遍的存在的现象。
应该对被骗的挂名股东进行救济
商业社会,签合同一定要慎重,签字了往往就没法后悔
尊重合同,尊重债权人利益,这是商业社会的法则。如果没有办法证明银行有大的过错,那银行根据合同把女孩当作债务承担人是应该的,哪怕这份合同让一个工作三年的普通员工签字确实很不合理,尽职调查做的很不够。但毕竟担保人的签字确实是摆在那里了,而银行也遭到了损失。
但问题在于,这些被骗的挂名股东和担保人,“背锅”确实背得太大了。女孩欠债9000万就不多说了,前述钢贸公司员工在请求法律援助时称——“我完全是被老板骗着签了一个我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担保的银行贷款合同,因此我已面临家破人亡,我家小孩还小,我无法面对整个家庭,我真想自杀算了。该死的银行,该死的老板。为什么?”这种景象实在是太让人唏嘘了。而像这样的个案,并不少见。
虽然,最重要的是人们应该从这类事件中吸取教训。但面对这样的事情,国家也应该进行干预。首先是要严管违规借贷现象,其次是要对被骗的挂名股东进行司法援助,帮助他们打官司取回应有的权益,最后,也应该在法律方面对这些被骗的挂名股东进行救济,考虑免去他们部分的法律责任。
(此文章来源于腾讯新闻网)